日前,人社部、財政部印發《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實施辦法》。辦法自2014年10月起實施,基本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單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為本單位工資總額的20%,個人繳納的比例為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8%,由單位代扣。
辦法規定,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基礎上,應當為其工作人員建立職業年金。單位按本單位工資總額的8%繳費,個人按本人繳費工資基數的4%繳費。工作人員退休后,按月領取職業年金待遇。
辦法實施后參加工作、個人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新人”,退休后按月發給基本養老金;辦法實施前參加工作、實施后退休且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的“中人”,按照合理銜接、平穩過渡的原則,在發給基礎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的基礎上,再依據視同繳費年限長短發給過渡性養老金。
辦法實施前為編制內工作人員且已經退休的,繼續按照國家規定的原待遇標準發放基本養老金,辦法實施前為編制外工作人員且已經退休的,參加北京市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并按規定領取養老待遇。
改革后符合原有加發退休費情況的在京中央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在職時給予一次性獎勵,退休時不再提高基本退休費計發比例,獎勵所需資金不得從養老保險基金中列支。
改革后,按照國家有關政策和干部管理權限,經批準可適當延長退休年齡的工作人員,繼續參保繳費。其中少數人員年滿70歲時仍繼續工作的,個人可以選擇繼續繳費,也可以選擇不再繼續繳費,待正式辦理退休手續時,按規定計發養老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