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財政廳聯合印發《山東省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建立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制度,提高統籌層次,初步實現了工傷保險基金省級統籌。《山東省工傷保險省級調劑金管理辦法》經過三年磨礪,歷經醞釀起草、征求意見、深入研討、形成共識和部門會簽等多個階段,幾易其稿,幾經周折,于今年初出臺并實施。
《辦法》明確了省級調劑金的性質、規模、上解、申請、調劑條件以及管理使用等政策。《辦法》規定,省級調劑金是由各統籌地區按一定比例上解的工傷保險基金,專項用于補助統籌地區工傷保險待遇支付等。其規模為全省2個月支付能力,約為5.7億元。各統籌地區應于每年9月底前將本年度調劑金按統籌地區上年度工傷保險基金征繳收入的3%提取和上解。《辦法》還明確了省級調劑金的撥付條件、審批程序和使用額度。對累計結余不足2個月、參保用人單位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等情況的,可申請調劑金,原則上每年調劑一次。
這一制度的建立,既有利于增強工傷保險基金抗風險能力,緩解個別地區基金的支付壓力,又能助推供給側結構性改革,對于完善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社會保障制度體系,更好維護工傷職工合法權益具有重要意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