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 事 部 文 件
國人部發[2005]71號
---------------------------------------------------------------------
關于印發《管理咨詢人員職業水平
評價暫行規定》和《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
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廳(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為了適應企業經營管理需要,提高管理咨詢專業人員素質,經研究決定,對管理咨詢專業人員進行職業水平評價。現將《管理咨詢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和《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事部
二OO五年九月二十三日
管理咨詢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管理咨詢專業人員素質,保證管理咨詢項目質量,增強企業經營管理水平,根據管理咨詢業市場需要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管理咨詢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評價,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三條 管理咨詢專業人員職業水平評價分高級管理咨詢師和管理咨詢師兩個級別。高級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評價按照國際通用標準和程序進行,具體辦法另行制定。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評價采用考試的辦法進行。
高級管理咨詢師英文譯為:Senior Management Consultant
管理咨詢師英文譯為:Management Consultant。
第四條 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考試,是為有志從事管理咨詢專業工作的人員和管理咨詢機構用人提供的評價服務。
第五條 通過考試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可受聘承擔企業管理咨詢業務工作。
第六條 人事部指導、監督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考試的實施工作。中國企業聯合會具體負責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考試的組織實施。
第二章 考 試
第七條 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考試(以下簡稱管理咨詢師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原則上每年舉行一次。
第八條 中國企業聯合會組織成立全國管理咨詢師考試專家委員會。全國管理咨詢師考試專家委員會擬定考試科目、編寫考試大綱、組織命題,研究建立考試題庫,統籌規劃繼續教育和業務培訓等工作。
第九條 人事部指導中國企業聯合會確定管理咨詢師考試科目、考試大綱、命題和考試合格標準,并對考試實施等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
第十條 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并具備下列條件之一的,可申請參加管理咨詢師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管理咨詢及相關業務工作滿6年。
(二)取得經濟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管理咨詢及相關業務工作滿4年。
(三)取得經濟學或管理學類專業碩士學位,從事管理咨詢及相關業務工作滿2年。
(四)取得經濟學或管理學類專業博士學位,從事管理咨詢及相關業務工作滿1年。
(五)取得非經濟學或管理學類專業上述學歷或學位,其從事管理咨詢及相關業務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六)通過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師、會計師資格證書或經濟類職(執)業資格證書,從事管理咨詢及相關業務工作滿1年。
第十一條 管理咨詢師考試合格,由中國企業聯合會頒發人事部監制,中國企業聯合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證書》,該證書在全國范圍內有效。
第十二條 凡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證書的,由中國企業聯合會收回證書,2年內不得再次參加管理咨詢師考試。
第三章 義務與職業能力
第十三條 管理咨詢師應遵守國家法律和相關行政法規,忠于職守,恪守職業道德,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
第十四條 管理咨詢師應保守國家和客戶秘密,嚴格按照管理咨詢工作規定和程序開展咨詢業務。
第十五條 管理咨詢師應具備以下職業能力:
(一)能準確分析、判斷、把握客戶需求,為客戶提供滿意的管理咨詢項目建議書;
(二)按照有效控制咨詢項目進度和質量的要求,制定管理咨詢項目工作計劃;
(三)綜合運用調查、統計、分析等診斷方法,確定管理咨詢項目重點;
(四)根據客戶需要,制定相應管理咨詢項目方案,并提交管理咨詢報告書;
(五)培訓、指導客戶實施管理咨詢項目方案,并根據實際需要調整方案內容;
(六)跟蹤管理咨詢項目實施情況,開展效果評估,撰寫管理咨詢項目總結;
(七)組織開展管理咨詢人員業務培訓活動。
第四章 登記
第十六條 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證書實行登記管理。
第十七條 中國企業聯合會負責登記的具體工作,定期向社會公布管理咨詢師登記情況,并為用人單位提供管理咨詢專業人員信息服務。
第十八條 在管理咨詢業務活動中,因違反職業道德或提供管理咨詢項目方案發生錯誤,對企業經營管理產生重大影響和造成經濟損失的,由中國企業聯合會取消登記,收回職業水平證書。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九條 通過考試取得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證書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需要和本人專業背景聘任經濟師或會計師專業技術職務。
第二十條 香港、澳門居民申請參加考試,在報名時應提交本人身份證明、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相應專業學歷或學位證書、從事本專業工作實踐證明。臺灣地區的專業人員參加考試的辦法另行規定。
外籍人員申請參加管理咨詢師考試的具體辦法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條 經批準的管理咨詢人員職業水平評價等機構,在開展管理咨詢人員職業水平評價過程中,因工作失誤,使專業人員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依據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賠償,并可向有關責任人追償。
第二十二條 經批準的管理咨詢人員職業水平評價等機構的工作人員,有不履行工作職責,監督不力,或者謀取其他利益等違紀違規行為,并造成不良影響或嚴重后果的,由其主管單位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5年11月1日起施行。
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 中國企業聯合會負責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考試(以下簡稱管理咨詢師考試)的實施和日常管理工作。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指導中國企業聯合會實施考試考務工作。
第二條 管理咨詢師考試設置《企業管理咨詢實務》和《企業管理咨詢案例分析》2個科目。
考試分2個半天進行。《企業管理咨詢實務》科目考試時間為3小時,《企業管理咨詢案例分析》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5小時。
第三條 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方可獲得《中華人民共和國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證書》。
第四條 報名參加考試的人員,應符合《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評價暫行規定》規定的報名條件。由本人提出申請,按規定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指定的考試管理機構報名。經考試管理機構審核合格后,向申請人核發準考證。申請人憑準考證及有關證明,在指定的時間、地點參加考試。
第五條 管理咨詢師考試時間定于每年二季度。考點根據需要設在部分省會城市或直轄市的大、中專院校或高考定點學校。
第六條 堅持考試與業務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和舉辦與考試內容有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相關培訓堅持自愿的原則。
第七條 管理咨詢師職業水平考試有關項目的收費標準,須經當地價格行政部門核準,并向社會公布,接受公眾監督。
第八條 考試考務工作要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有關規章制度,切實做好試卷命制、印刷、發送過程中的保密工作,嚴格遵守保密制度,嚴防泄密。
第九條 考試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考試工作紀律,認真執行考試回避制度。對違反考試紀律和有關規定的,按照《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人事部第3號令)處理。